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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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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17:22

各相关学院、相关学位授权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办〔2021〕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和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具体参评学位点名单见附件2。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2024年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阶段,2025年为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由具有学位授权点的所在学院具体实施。自我评估方式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院应组织、会同各相关学位授权点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和程序自主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

(一)制定评估方案

学院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3)《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4),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

(二)确定评估方式

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结合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同特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三)确定评估内容和标准

学院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自主确定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鼓励建立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四)编制年度报告

学院根据各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和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加强日常管理,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附件5)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另行通知),报至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撰写主要突出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

2021年3月20日前,各相关学院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报研究生院。

(二)提交评估方案

2021年5月1日前,各学院报送评估工作方案。

(三)填报基本状态信息

2022年3月、2025年3月底前,学院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提交自我评估结果

2025年1月底前,学院在自我评估完成后,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6),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7),报送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

四、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抽评,将抽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

以上材料电子版(excel版本)发送至yjsxkb@aliyun.com,纸质版盖章报至主校区行政楼207室研究生院学科办,联系人:张敏、余泽华,电话0516-83262305,83262306。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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